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2021 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采取会员制。为规范会员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金融资产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机构。
- 第三条 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及以会员身份在本所参与相关业务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会员管理办法及本所全面风险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 第四条 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认定的原则。
- 第二章 会员准入要求
-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机构;
- (二)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决策管理制度;
-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 (一)《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书》;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三)《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复印件;
-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由本所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本所会员。对于以上材料的审核、认定由《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 第八条 与本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的机构,经本所认定后,可自动成为本所机构会员。
- 第九条 具有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照的银行业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行/部),在其机构(总行/部)入会后,其下属分支机构可自动成为本所会员。
- 第十条 本所仅对有关入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完备性审查)。
- 第十一条 入会申请未获审核通过的,本所将通知申请人。
-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包括:
- (一)有权依据本所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 (二)有权查阅相关公告和业务信息,有权查阅本所提供的分析咨询报告;
- (三)有权参加本所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外出考察;
- (四)有权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有权优先参加本所举办的各类增值服务;
- (六)有权参与本所的创新业务活动;
- (七)有权申请退会;
-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包括:
- (一)仔细阅读各类风险提示,在充分理解、调查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交易或开展其他业务;
- (二)在本所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时,应按本所要求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并按要求提供材料,依法合规开展交易及相关活动;
- (三)保证提供的各类信息、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四)遵守诚信原则,遵照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 (五)维护业务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业务信息、交易对手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六)对其附属、分支机构在本所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 (七)对于已经委托本所组织交易的项目,会员只应当在本所内进行交易;
- (八)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本所商标、标识、SLOGAN等进行宣传或对外开展活动;
- (九)不得向本所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 (十)履行本所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维护
- 第十四条 本所对会员资格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和会员资格认定审核制度。报告制度是指会员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所。会员资格认定审核制度是指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会员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审核认定。
- 第十五条 若会员身份及原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及其相应的资格证明等不能持续维持与其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时的同等状态,包含但不仅限于其相应的资格证明等发生改变、变更、丧失、被有权机关重新认定、核发、吊销、取消、废止、扣押,或发生任何权力限制、被法院做出有关身份或自由限制、权力限制的判决等情况时,均应当于发生改变之日起5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由本所对其相关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影响其资格的维持。
-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以记入会员档案:
-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 (二)公司资本金或股权结构变更;
- (三)名称(姓名)、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 (四)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分、处罚;
-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六)本所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视情况冻结其会员资格:
- (一)会员被任何行政管理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停业整顿;
- (二)因任何原因导致会员主体资格不符合本所管理规定;
- (三)本所检查中发现其当前信息与其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时的信息有重大差异,而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四)会员一年及一年以上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且经本所认定为待激活会员的;
- (五)经本所认定会员有违规行为或有损本所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 资格被冻结的会员,冻结期间不能继续在本所从事任何业务活动。如冻结原因解除后,经会员上报,本所同意后可解除冻结。连续冻结三个月以上的,本所可视情况注销会员资格。
- 第五章 保密与监督
- 第十八条 会员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因从事我所业务而取得关于项目的业务文件、资料、数据及有关的电子文档、传真、电话记录、口头情况介绍等,只能用于参加业务活动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得到合法授权或批准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 第十九条 会员在与本所合作期限内,不得利用已掌握的信息,以任何方式将项目向其他交易机构推广。
- 第二十条 本所有权对会员业务工作开展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要及时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以及本所认定违反会员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会员,本所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 (一)书面警示;
- (二)责令限期整改;
- (三)部分或全部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 (四)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
- (五)扣除保证金(如有);
- (六)上报相关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理;
- (七)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要求赔偿;
- (八)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将有关线索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视情况取消其会员资格:
- (一)出现违法违规经营,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秩序;
- (三)会员一年内两次受到本所暂停会员资格处罚的;
- (四)会员主动提出退会申请,并经过本所同意的;
- (五)会员一年及一年以上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且经本所认定为无效会员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