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1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本交易所的《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本所会员中,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机构。
  •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通过本交易所开展投资业务,应当熟悉本交易所的各项相关规定,了解拟投资对象/项目及交易相关方的风险特征,进行尽职调查,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投资。
  •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组织/部门职责
  • 第一条 会员市场部作为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生效;负责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在公司内部开展制度相关培训、审核投资者准入相关文件;负责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自查,提出风险管控及处理措施意见;
  • 第二条 风险合规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适用性审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
  • 第三条 技术保障部作为技术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性;
  •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核定具体项目的风险揭示,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根据落实情况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第一节 投资者相关信息及信息采集
  • 第一条 本所采集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 1.机构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信息;
  • 2.机构有效的《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
  • 3.一般法人单位需提供上年末财务报告;
  • 4.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交易所规定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 第二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本交易所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及证明材料,因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谎报、瞒报信息等造成的任何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第三条 投资者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交易所。
  •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标准
  • 本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二)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三)经本交易所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 第三节 投资者身份识别
  • 第一条 机构投资者的信息由引进业务部门收集,会员市场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资料的一致性和齐备性进行审核。
  • 第二条 符合第二节第三点情况的机构投资者,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会员市场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资料的一致性和齐备性进行审核。
  • 第三条 对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机构投资者,由引进业务部门告知投资者反馈意见。
  • 第四节 投资者风险提示
  • 本所可通过交易系统或风险揭示书等形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本所对项目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本所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而提示投资者项目风险的行为,不代表本所对投资对象/项目作价值判断或任何担保增信,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投资对象/项目的或有风险。
  • 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
  • 第一条 本所会员市场部每年应当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检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的适用性、投资者资料保管、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 第二条 会员市场部在自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预案,并报风控合规部进行审核。
  • 第三条 公司各岗位工作人员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 第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